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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浏览次数:1426次 发布日期:2008/8/25
 
申办事项4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一份);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章程(一份);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一份);
(七)若拟投入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须提供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八)拟聘用或现有驾驶人员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九)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一份);
(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4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所属辖区交通分局加注意见)(原件)(一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一份);
(三)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各一份);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企业章程(一份);
(六)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
(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和项别、承诺购置车辆的时限(6个月)、起草承诺书的具体时间并签章、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一份);
(八)若拟投入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须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九)拟聘用或现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十)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承诺书、场地及设施照片等)(各一份);
(十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及周边规划图(各一份);
(十二)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的使用证明材料(一份);
(十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学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各一份);
(十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一份);
(十五)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48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所属辖区交通分局加注意见)(原件)(一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一份);
(三)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一份);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企业章程(一份);
(六)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
(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和项别、承诺购置车辆的时限(6个月)、起草承诺书的具体时间并签章、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一份);
(八)若拟投入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须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各一份);
(九)拟聘用或现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十)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承诺书、场地及设施照片等)(各一份);
(十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及周边规划图(各一份);
(十二)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的使用证明材料(一份);
(十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学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各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49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立项)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外商投资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立项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交通部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2006〕335号);
(五)《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粤交运函[2007]960号)。
七、申报材料
(一)以道路运输为主业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和5辆车以上(不含5辆)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经营年限3个方面的内容;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必须根据申请书申请的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内容,对企业经营、投资回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3、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股东变更、增加投资等情况的企业,应将变更批文一同提交,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其中新设立的企业只要求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4、提供企业投资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投资各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5、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银行开出,标题为资信证明,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存款额度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其中,存款余额必须足够证实企业的相应投资能力。
6、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百分之百且满一年以上,有增资的企业可提交增资前注册资本百分百到位的验资报告。
7、企业办公、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8、企业运输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上述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
(二)5辆车以下(含5辆)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即多少辆车)和经营年限3个方面的内容;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必须根据申请书申请的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内容,对企业经营、投资回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3、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股东变更、增加投资等情况的企业,应将变更批文一同提交,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4、提供企业投资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投资各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5、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银行开出,标题为资信证明,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存款额度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其中,存款余额必须足够证实企业的相应投资能力。
6、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百分之百且满一年以上,有增资的企业可提交增资前注册资本百分百到位的验资报告。
7、企业办公、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增加事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立项)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外商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立项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交通部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2006〕335号);
(六)《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粤交运函[2007]960号)。
七、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即多少辆车)和经营年限3个方面的内容;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根据申请书申请的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内容,对企业经营、投资回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股东变更、增加投资等情况的企业,应将变更批文一同提交,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其中新设立的企业只要求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5、投资人、负责人的法律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委托书;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和项别、承诺购置车辆的时限(6个月)、起草承诺书的具体时间并签章、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一份),若拟投入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须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各一份);
7、拟聘用或现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9、停车场地的平面图及周边规划图;
10、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1、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学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12、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银行开出,标题为资信证明,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存款额度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其中,存款余额必须足够证实企业的相应投资能力。
13、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百分之百且满一年以上,有增资的企业可提交增资前注册资本百分百到位的验资报告。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上述材料一式五份,按顺序装订。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增加事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开业)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外商投资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开业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省交通厅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2006〕335号);
(五)《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粤交运函[2007]960号)。
七、申报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一份);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一份);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一份);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一份);
(六)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一份);
(七)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交通分局统一列表报市道运局。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2、车辆检测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3、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2张);
4、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原件(各一份);
5、《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申办表》(一式三份);
(二)若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辖区外过户的营运车辆,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原籍交通部门出具的过户证明。
(三)新许可的企业,为首次投入的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一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工商执照(已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复印件)(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申办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危险货物运输))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2、车辆检测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3、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2张);
4、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原件(各一份);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申办表》(一式三份);
6、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复印件)(一份);
7、槽罐车的罐体检测合格证(一份);
8、《车辆管理档案》原件(一份);
9、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证明材料(一份);
10、危运车辆必须现场审验(具体审验项目详见《危运车辆验车表》);
(二)若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辖区外过户的营运车辆,或本市其他企业过户的危运车辆,或原为本市的普通货运车辆,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原籍交通部门出具的转籍通知书。
(三)新许可的企业,为首次投入的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一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工商执照(已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复印件)(一份)
(注:危运企业首次申领危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必须一次性申领5台或以上车辆)。
八、申请表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申办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到期换证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到期换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注销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2、所有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各一份)。
(二)申请到期换证的,企业当年年审必须合格,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八、申请表格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到期换证
(危险货物运输))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到期换证(危险货物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注销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2、所有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各一份)。
(二)申请到期换证的,企业当年年审必须合格,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八、申请表格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过户、报停、恢复营运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过户、报停、恢复营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办理注销、过户、报停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
(注:1、若道路运输证遗失,企业必须填写好《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及登报遗失声明;2、必须缴清运输管理费用及处理完车辆违章。)
(二)办理恢复营运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交通部门出具的报停证明原件(一份)
(注:1、若车辆报停时,道路运输证遗失,企业在申请恢复营运时须提供车辆的彩色照片1张,以重新打印道路运输证;2、申请恢复营运的车辆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的有关要求。)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过户、报停、恢复营运
(危险货物运输))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过户、报停、恢复营运(危险货物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办理注销、过户、报停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
(注:1、若道路运输证遗失,企业必须填写好《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及登报遗失声明;2、必须缴清运输管理费用及处理完车辆违章。)
(二)办理恢复营运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交通部门出具的报停证明原件(一份)
(注:1、若车辆报停时,道路运输证遗失,企业在申请恢复营运时须提供车辆的彩色照片1张,以重新打印道路运输证;2、申请恢复营运的车辆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的有关要求。)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遗失、损坏补办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遗失、损坏补办(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一份);
2、登报的《遗失声明》(一份);
(注:若申请损坏补办,则只需要填写《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及交回损坏的经营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一份);
2、登报的《遗失声明》(一份);
3、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1张)。
(注:若申请损坏补办,则只需要填写《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提交1张车辆照片及交回损坏的道路运输证)
八、申请表格
《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7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
(危险货物运输))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危险货物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属地交通分局、市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加意见)(一份);
2、登报的《遗失声明》(一份);
(注:若申请损坏补办,则只需要填写《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及交回损坏的经营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属地交通分局、市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加意见)(一份);
2、登报的《遗失声明》(一份);
3、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1张)。
(注:若申请损坏补办,则只需要填写《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提交1张车辆照片及交回损坏的道路运输证)
八、申请表格
《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58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
(货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货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一份);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各一份);
(四)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各一份);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各一份);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各一份);
(七)公司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八)公司章程(一份);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八、申请表格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
(货运站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办)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货运站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属地交通分局、市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加意见)(一份);
(二)登报的《遗失声明》(一份);
(注:若申请损坏补办,则只需要填写《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及交回损坏的经营许可证)
八、申请表格
《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
(货运站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到期换证)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货运站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到期换证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3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办理租赁企业经营许可证)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办理租赁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清楚申请的车辆数、车型、座位等)(一份);
(二)企业章程(一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四)企业负责人简历表、身份证(各一份);
(五)验资报告、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一份);
(六)办公场地及停车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一份);
(七)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4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车辆照片(一份);
(二)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三)车辆检测卡(复印件)(一份);
(四)车辆的车架及发动机拓印(各一份);
(五)相关批复(原件)(一份)。
注:租赁企业首次申领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必须一次性申领20台或以上车辆。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5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
—汽车租赁业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变更)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汽车租赁业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变更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三)场地证明(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6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租赁企业名称变更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租赁企业名称变更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一份);
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2、原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
3、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一张);
4、《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八、申请表格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7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过户、报停、恢复营运)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车辆过户、报停、恢复营运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办理注销、过户、报停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注:若道路运输证遗失,企业必须填写好《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及登报遗失声明才能办理注销、过户、报停);
(二)办理恢复营运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2、交通部门出具的报停证明原件(一份)(注:若车辆报停时,道路运输证遗失,企业在申请恢复营运时须提供车辆的彩色照片1张,以重新打印道路运输证)。
八、申请表格
(一)《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8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到期换证)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到期换证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注销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2、所有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各一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各一份);
(二)申请到期换证的,企业当年年审必须合格,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八、申请表格
(一)《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69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遗失、损坏补办)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汽车租赁业务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一份);
2、登报的《遗失声明》(一份);
(注:若申请损坏补办,则只需要填写《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及交回损坏的经营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一份);
2、登报的《遗失声明》(一份);
3、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1张)。
(注:若申请损坏补办,则只需要填写《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提交1张车辆照片及交回损坏的道路运输证)
八、申请表格
《营运证照补办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70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货物托运、货运代理、配载、货运信息、仓储、
理货、包装、洗车等业务办理)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服务业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货物托运、货运代理、配载、货运信息、仓储、理货、包装、洗车等业务办理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三)《道路运输服务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四)《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代理配载管理规定》。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企业筹建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一份);
(四)经营场地证明(一份);
(五)《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审批表》(一份);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七)“三资”企业还须提交:合资意向书、项目建议书,外方投资者身份证、公司注册书、商业登记证和资信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审批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03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04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危险货物运输))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危险货物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
(四)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政务办事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资料转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市道运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05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变更换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变更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
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2、原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
3、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1张);
4、《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06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变更
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危险货物运输))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变更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
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一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2、原道路运输证原件(一份);
3、合规格的车辆彩色照片(1张);
4、《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八、申请表格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07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货运站变更经营场所)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货运站变更经营场所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三)场地证明(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组织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08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货运站名称变更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货运站名称变更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七、申报材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组织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09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设立货运分公司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业务类型
一般业务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设立货运分公司(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8号)。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一份);
(二)公司的章程(一份);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份);
(四)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分公司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六)分公司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一份);
(七)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八)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九)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各一份);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10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设立货运分公司(危险货物运输))
 
一、业务类型
一般业务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设立货运分公司(危险货物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8号)。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一份);
(二)公司的章程(一份);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份);
(四)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分公司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六)分公司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一份);
(七)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八)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九)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各一份);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政务办事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资料转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市道运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增加事项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设立外资货运分公司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业务类型
一般业务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客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设立外资货运分公司(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8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2006〕335号)。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三是公司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公司的章程(一份);
(三)总公司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厅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批件复印件(本市籍企业不需提供);
(六)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分公司办公、停车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八)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一份);
(九)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份)。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申办事项119(删除该事项)
 
购买新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标志牌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购买新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标志牌
三、申请的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四、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道运局
五、事项设立的依据
《关于全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换发新版标志灯及标志牌的通知》(粤交运[2006]57号)
六、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灯、标志牌购买申请表》(一份)。
七、申请表格
《东莞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灯、标志牌购买申请表》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运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道运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九、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668318
十一、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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