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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载量标准
浏览次数:1162次 发布日期:2008/8/25
 
交通行政执法载量标准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运输部分)
 
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裁量标准
1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的处以2-20万元罚款
非经营性
2万元
经营性
5万元
2
未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2万元至10万元
第一次
2万元
第二次
5万元
第三次
10万元
3
托运人未说明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情况交付托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2万元至10万元
沿未造成危害
2万元
造成较小的危害
5万元
造成严重后果
10万元
4
没有采取必要措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五)项
1000元至3000元
3000元
5
未按规定挂放营运标志牌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十三)项
300元至500元
300元
6
未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十三)项
300元至500元
300元
7
取得道路货物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和货运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3000元至10000元
第一次
5000元
第二次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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